建设单位:中江县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江县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江县东北镇卫生院为同一法人的事业性单位,原址位于中江县凯江镇朝阳东路16号,编制床位15张,后由于中江县城市医疗卫生规划进行调整,原卫生院医疗办公面积无法满足中江县医疗卫生要求,中江县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江县东北镇卫生院于2016年整体迁建于现中江县南华镇铜山大道西段319号,该项目以中江县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实施单位,填报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951062300000219)。现为了积极改善当地医疗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中江县养老服务体系,以中江县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实施单位,拟投资8760万元,在中江县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有院址内南侧空地处新建一座8层的医养结合业务大楼,占地面积约4833.96m2,建筑面积共计11340.0m2,设置床位350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令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2017年9月1号起施行的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的规定,本项目属于“三十九、卫生”中的“111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的“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应编制报告表。本项目拟设置床位350张,因此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为此,建设单位中江县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托四川优千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我单位在接受委托后,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掌握了充分的资料,并在对有关环境现状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供建设单位上报审批。